(2021年1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学习考察培训管理,按照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中央、省、市、区有关规定,结合区人大机关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习考察培训,主要是在三门峡市以外参加会议、交流学习、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。
第三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《实施细则》精神和市、区有关工作要求,科学谋划,严格审批,认真抓好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应依据上级文件、上级要求或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计划安排,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考察培训。
第五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,应本着务实、高效、精简、节约的原则,周密安排,科学确定内容、时间、人员、路线、费用。学习考察人员组成应吸纳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。
第六条 学习考察培训行程不得交由旅行社安排。
第七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,提前填写《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》,报带队领导审批后,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,交办公室备案。审批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出活动依据或理由、外出人员、任务目的、日程安排、食宿地点、行程路线、所需经费等基本内容。
第八条 外出人员须按照区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》(三湖办[2017]30号)要求,履行请假报备程序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需填写区委统一印制的请假条,经主任签字批准后,交区委办备案;人大常委会主任外出,需经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,并在区委办备案。
第九条 严格外出经费管理。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须认真落实区财政局《关于转发<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>的通知》和区财政局、区委组织部、区人社局《关于转发<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>的通知》精神,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,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第十条 在省内开展的学习考察培训活动,可乘坐公共交通,也可乘公务用车,提高工作效率。
第十一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,除按规定接受公务接待外,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应自行用餐。
第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,经审批同意的外出活动,不得随意改变路线、增加外出人员、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地区、延长在外停留时间。如确需变更原计划安排的,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补办审批手续。外出期间,不得在工作时间安排自由活动,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。
第十三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,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。学习考察结束后两周内,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呈报学习考培训情况报告。报告要实事求是,言简意赅,主题明确,内容充实。
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,按照省、市、区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。